奔流新闻记者9月9日从甘肃省科技厅了解到,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9日印发实施。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甘肃省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共认定9家省级高新区。为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引导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及原《办法》已到期实际,修订了相关内容。
新修订《办法》共四章二十条,较原《办法》新增9条内容。明确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认定建设原则,增加了申报主体上年度省级开发区考核排名居前60%,高新技术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主导产业集中度不低于60%,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5项具体认定条件,补充了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数及相关企业数等认定准入条件。增加了鼓励推行“管委会+开发运营公司”运营模式,支持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创业中心,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在高新区内设立科技支行,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等政策。
同时,加大了激励力度,明确了对技术交易额2000万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排名居前的新型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给予奖励;提高奖励力度,明确了“对两年综合评价前三名的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和“对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奖励”等。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武永明
2022-09-13 09:51:59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