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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2022-09-07 09:37:22        来源:兰州晨报

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9月6日发布了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确保各项待遇于2022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范围

(一)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9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52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28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2113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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